(一)和解法。
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、互谅的基础上,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,解决纠纷。
(二)调解法。
讨债人如果不想伤和气、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,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。
(三)仲裁法。
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,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、一裁终局制度,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,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。
(四)诉讼法。
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。
对一些较为复杂、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,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。
(五)申请支付令法。
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
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、证据,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、合法的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:
申请不成立的,裁定予以驳回。
”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,又不提出书面异议,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(六)申请先予执行法。
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,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,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。
(七)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。
强制执行公证,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文书,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,对讨债文书进行公证,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。
采用这种方式,使讨债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,节约了诉讼费用,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。
(八)优先受偿权法。
(九)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。
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,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。
(十)位追偿法。
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,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。
以上介绍的十种讨债方法,都是以法律规定为辅助工具的,在法制社会,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最安全可靠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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