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犯强奸罪能监外执行吗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,对于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犯罪分子,若在如下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下,则可暂时由监狱外执行:首先,具有重大疾病而需保外就医的;其次,怀有身孕或正在哺育幼儿的女性;再者,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并不至于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的。强奸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,若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满足以上提及的其中任意一种监外执行的条件,从理论上讲,他们是有权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的。然而,对于强奸罪犯是否适合进行监外执行,这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节以及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,包括罪犯的身体状况、社会危害程度等等。倘若法院认为罪犯的监外执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,或者罪犯并不符合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,那么罪犯的监外执行申请就很可能会遭到拒绝。因此,能否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,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,而非一刀切地做出结论。如果罪犯确实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,而且法院也认为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,那么从理论上来讲,他们是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
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:
(一)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;
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(三)生活不能自理,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。
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,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。
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,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,不得保外就医。
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,必须保外就医的,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。
在交付执行前,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;在交付执行后,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,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。
二、犯强奸罪能假释么
在被判定犯有强奸罪后,如满足特定的条件,便可获得假释。具体而言,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,将有资格申请假释:
首先,服刑期间需已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;
其次,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,则需要在实际执行中达到十三年以上;
第三,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接受教育改造;
最后,必须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,且经评估确认其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。
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
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,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,对于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犯罪分子,若在如下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下,则可暂时由监狱外执行:首先,具有重大疾病而需保外就医的;其次,怀有身孕或正在哺育幼儿的女性;再者,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并不至于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的。强奸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,若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满足以上提及的其中任意一种监外执行的条件,从理论上讲,他们是有权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的。然而,对于强奸罪犯是否适合进行监外执行,这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节以及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,包括罪犯的身体状况、社会危害程度等等。倘若法院认为罪犯的监外执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,或者罪犯并不符合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,那么罪犯的监外执行申请就很可能会遭到拒绝。因此,能否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,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,而非一刀切地做出结论。如果罪犯确实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,而且法院也认为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,那么从理论上来讲,他们是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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